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0〕2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的推动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新修订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发明创造,进一步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内申请或获得专利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的,可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资助:
(一)在高新区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国税、地税均在高新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并在高新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和实施专利;
(二)所申请专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须取得专利授权证书;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其受理日期至授权公告日期的时间跨度不能超过四年;
(五)企业申报的专利须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一致。
第三条 对已获得专利证书的企业,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管委会将按如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 元;
(三)遵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给予4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