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政策
日期:2021-02-04

一、产业政策目录

(一)厦门市政策

《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厦门市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

《厦门市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高新区政策

《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二、人才政策目录

(一)福建省政策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二)厦门市政策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

《厦门青年英才“双百计划”暂行办法》

《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

《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三)高新区政策

《厦门创新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


三、创新创业政策

(一)厦门市政策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

《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遴选办法》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厦门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方案》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二)高新区政策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产业政策

厦门市政策

《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不含税,含技术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企业新增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

【高端制造和智能制造】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创新】市级和省级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运行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质量品牌建设】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第二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贯标达标)、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等称号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级质量标杆称号给予30万元奖励。

 

《厦门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支持人工智能技术攻关】对企业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在现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基础上,对企业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再给予15%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入达到5(8)万元(含)以上,且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人工智能创新支撑平台,按照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3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2000万元。

【支持人工智能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对人工智能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制定人工智能标准】对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人工智能标准的厦门市企业,在标准发布后,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推进人工智能应用】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人工智能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应用等的厦门市人工智能企业(项目),按晋级补差的原则,分别给予市级50万元、省级100万元、国家级3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做大做强】对厦门市人工智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举办国家级人工智能博览会】对厦门本地承办企业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人工智能博览会,给予每个博览会项目每次100万元奖励。

 

《厦门市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引进奖励】对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的厦门市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创新创业团队在厦新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投资奖励】厦门市企业兼并重组厦门行政辖区外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和法律顾问四项前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创新奖励】对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从事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数字创意、区块链等细分领域,或从事纯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特色奖励】

1.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数字视听和数字阅读等新媒体作品,并以其研发运营为主营业务的新媒体内容企业,年度对应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其对应业务收入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并以此为主营业务的游戏企业,年度对应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应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80万元。

3.对企业游戏产品在境外平台上线所发生的渠道费用和通路费用,按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4.对面向工业企业提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以及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的,按其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平台补贴】对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服务用户数不低于100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300万元。

【上云补贴】制造类企业,对其上云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软件类企业,对其上云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予以补贴,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参展补贴】对参加政府主导的展、会、赛的企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对参加行业专业性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展、会、赛的企业,对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

【投融资政策】成立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

【人才支持政策】

1.现有“海纳百川”、“双百计划”、“总部经济人才”等人才政策在评定人才时,优先向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倾斜。根据引进人才梯次,对集成电路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享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

3.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工作可享受2年内安家补助、住房租金补助。

【科研支持政策】

1.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2.在厦门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其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8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利用本地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成长激励政策】

1.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厦门市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新药研发奖励】对1类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给予100万元资助;完成I期、I期、亚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资助;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取得新药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改良药研发奖励】对2类的改良型生物制品/疫苗、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仿制药研发奖励】对生物类似药、化学仿制药和中药同方类似药,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

【产品首次在本市产业化奖励】对第三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新药国外认证奖励】对1类的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取得境外“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成员国认证或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PQ)认证,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取得ICH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认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医疗器械获得国外认证奖励】对医疗器械取得美国FDA认证(耳类、I类、I类)或欧盟的CE认证(A类、B类、C类),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取得欧盟的NovelFood认证、美国FDA的GRAS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营收奖励】对上述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网络零售业务】对上年度第一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给予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补助;对非第一次纳入统计且同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网络零售额存量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按其增量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200万元。

【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商协会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活动】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的,给予单场活动上限20万元补助,单个商协会每年最多补助5场。

【电商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具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0万元补助,最多补助3年。

【电商基地】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驻率达40%以上的电商基地,给予单个基地上限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跨境电商数据传输服务和消费者身份证信息查询服务费用】按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跨境电商数据传输服务费用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厦台海运快件补助】对于通过包柜方式为两岸国际快件业者提供海运物流服务的国际物流企业或货代企业,且年进出口装载快件包柜量达到标准集装箱100个以上的,给予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包含增资扩产项目),给予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

【重大示范项目】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给予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产业技术瓶颈、关键难题攻关】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给予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平台开放共享】支持平台开放共享。考核结果优秀的服务机构根据实际考核等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对平台开放共享用户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应付金额的30%。

【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最高5500万元补助。

【海洋战略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称号】对获得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对获得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水产品回运补助】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或台湾直航远洋渔船运回厦门市口岸的自捕(养)水产品,给予年水产品回运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Ø 高新区政策

《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

适用对象当年度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其所申请项目均须经高新区备案。

1.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1)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政策支持的项目,按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2)对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设备补助可按项目进度申请兑现。

2.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按不超过新购设备技术改造类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3.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按不超过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4.鼓励企业示范引领,对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属于国家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2)属于省市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建造无尘车间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洁净等级千级、百级及以上的无尘室,按造价20%的给予补助。

6.鼓励园区企业为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对投资新建、续建或改建的单幢厂房实施货梯改造。厂房建筑面积达5千平方米~1万平方米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可按购买新增货梯实际价格的30%予以补助。

7.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推广应用,对属于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的,分别可按当年度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8.对高新区其它企业首购区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可按照购买合同价格的10%一次性给予区内买方企业补贴,单家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9.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园区企业,按当年度获得市级的保费资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企业向智能制造或技术改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购买服务,并为实施项目提供前期经费补助,项目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须经高新区备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企业购买服务实际总价的30%。


《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支持企业落地,对在高新区落地的先进碳材料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对租用高新区办公场地或厂房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可根据其实际租用面积,享受办公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或厂房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优惠。岛内、岛外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减免优惠,优惠期为三年。

2.对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均超过5000万元并在高新区落地且注册资本大于200万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和1亿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入驻高新区且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按其平均电费超过0.4元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高新区企业采购并使用由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所研发生产的新型应用产品,可按照其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6.对企业设立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按其实际研发与仪器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使用火炬石墨烯新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在平台开放后的前三年可按仪器使用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8.对由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及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且该人才或人才团队持有股份不低于20%,在公司成立落户高新区后可按照厦门市“双百计划”A类扶持政策的标准给予扶持。

9.对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总额高于8万元(含)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可按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奖励期三年。

 

人才政策

Ø 福建省政策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1.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

2.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

3.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


《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经确认并到岗落地后,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100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减半补助。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1.省政府给予每位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

2.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3.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4.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给予300-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6.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Ø 厦门市政策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

1.高层次创新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2.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3.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资助;

4.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或租金补贴;

5.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人才股份保持30%的,按其创业项目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长3年;

6.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三年内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7.享受人才保障房配售,或130万元以上购房补贴,或5年36万元以上的租房补贴;

8.“双百”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择校一次;

9.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项目达到成熟期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在厦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

《厦门青年英才“双百计划”暂行办法》

一、杰出青年人才

1.企业或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杰出青年人才,每人可获得最高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在厦省部事业属单位引进的杰出青年人才,每人可获得最高50万元人民币补助

2.柔性人才按其薪酬2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5万元的补助;科研项目可获得市科技局、市经发局给予的经费支持

3.可申办“金鹭英才卡”

二、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1.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补助

2.最高50万元免抵押贷款担保或一次性30万元贴息支持

3.创业项目产品投产后,将有不低于200万元的贷款担保。

4.优先推荐参评市“拔尖人才”、“双百计划”等更高层次人才

《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

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2.三年聘期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3-5年聘期内给予总计100-150万元人民币补助

4.短期柔性引进的,按薪酬20%、最高15万元人民币标准发放政府薪酬津贴

5.可选择优质中小学入学

《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1.博士、高级职称或高管,年薪50万元以上的聘用人才,给予一年15万元薪酬津贴

2.硕士、中级、中层等,年薪30至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薪酬津贴。年限最高3年

3.可申办“银鹭英才卡”;一年15万元补助的,可申办“金鹭英才卡”,申办人数不超过10%

4.柔性引进按个人薪酬20%,给予最高15万元薪酬津贴

 

高新区政策

《厦门创新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1.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20或者50万元的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2.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场地给予80平方米以内优惠,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租金的50%、80%交纳租金

3.租用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100平方米以内优惠,第一年免交,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租金30%、50%缴交。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

1.对确定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归国留学人员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国家人才计划”人才(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和“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3.以上两类人才项目,按照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150平方米,岛外最高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

4.对政策出台后新入选或新落户的A+类、A类、B类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配套,其中A+类项目150万元、A类项目120万元、B类项目90万元。

5.对已全额获得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扶持资金(含海外高层次创业类人才补助资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配套,其中A+类项目300万元、A类项目240万元、B类项目180万元、C类项目100万元;“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同时是市海外高层次创业类人才的,再给予60万元配套补助资金。


 

创新创业政策

 

厦门市政策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

一、企业纳税增量奖励 

(一)奖补标准

1.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

2.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二)备注

1.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该项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银行业和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

3.两税地方留成,包括增值税、法人商事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建设、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4.申请企业、其母公司以及两者在厦设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单一最大出资方),在厦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

5.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控股公司,在申请企业享受政策期间,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申请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时,应先扣除环比减少的部分。

二、企业增资扩产奖励办事指南

奖补标准:对上年度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三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同时,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三高”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和技改奖励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税收。 

三、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三高”企业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备注

1.每年受理一次,每年国高全部批次认定完后(一般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

2.每家国高仅对应资助一家孵化母公司。仅支持孵化培育新认定的国高,之前已认定过的不在支持范围

3.简单分拆、纯财务投资的情形不在资助范围

四、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办事指南

补助标准:对“三高”企业承担本市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财政补助。 

五、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事指南

奖补标准: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补助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三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在符合其他条件前提下,上年度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1亿元。对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备注

1.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第三季度在局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2.重点实验室先备案(组建)再确认,备案(组建)一年以上可申请确认。

3.依托高校建设的,申请学院原则上应为理工科学院。单个学院或独立法人的科研单位,原则上建设一个重点实验室(对于专任教师100人以上规模且具备多个优势学科的学院或科研单位,可根据不同优势学科申请两个)。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支持建设一个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同一科研人员只可以在一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任职,同一科研项目、专利及成果只属于一家重点实验室。

4.细则文件:《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办事指南

奖补标准:“三高”企业联合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共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 

八、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对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给予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补助5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

(二)备注

1.细则文件:《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2.申报对象原则上要求独立法人机构。若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应提供与厦门市政府或市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

3.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开展技术研发、孵化企业、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转化、人才集聚等,申报单位的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4.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九、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个税奖励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三高”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本人。

(二)备注

“三高”企业应在次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十、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助办事指南

奖补标准:对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的,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其盈亏加总后总体出现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2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 5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十一、企业科技信用贷款及贴息补助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通过企业授信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贷款预授信额度,联合试点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单户最高可达500万元。市财政设立纯信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额度3000万元,在额度内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的70%。企业还款后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为实际支付利息的30%。

(二)备注

1.上述提到的“预授信额度”指企业可享受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企业具体贷款额度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

2.企业可登录厦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网址:www.xmkjjr.com),根据系统指引发起贷款申请。

十二、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三高”企业正常续贷列入应急还贷资金的支持范围,并适当延长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

2.申请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银行办理还贷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

3.申请人请提前办理银行续贷手续并取得银行续贷承诺

十三、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自享受奖励政策的首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用人单位按年申报,期间某年度如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则按已享受将当年计入享受政策年度,不再另行受理享受当年政策的申请。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5年,逾期不予受理,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十四、企业骨干员工(人才)落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三类企业就业的骨干员工(人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1.在该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上年度市社平工资1.5倍的骨干员工(人才);工资薪金以个税申报收入为准,年薪按上一年度或最近12个月的薪金收入计算

2.在该企业服务满1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以骨干员工(人才)在该企业连续缴交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为审核条件

3.骨干员工(人才)与该企业继续签订有劳动合同;由申报单位通过业务受理系统以选项的方式确认

十五、研发设备使用费补助办事指南

(一)补助标准

“三高”企业向本市设备拥有方租借或使用单台原值超过50万元研发设备的,且租借方与设备拥有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两台套且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二)备注

企业需提供设备用于研发的证明材料,如设备用途、放置场所、使用记录等。

十六、企业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发改部门或指挥部出具的前期工作计划或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

2.备案或核准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文件或核准文件

3.属工业项目:

(1) 工业用地位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

(2) 申请人与土地房屋权属人相一致

(3) 原用地不存在违建违规行为、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已按规定接受处理

(4) 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5) 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

(6) 涉及拆除重建的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限不得少于10年(含10年)

(二)备注

工业企业申请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由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研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研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及拆除重建,且拆除建筑面积(计容)累计超过合法已建总建筑面积(计容)50%(含50%)

2.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超过总建筑面积(计容)的20%

3.工业厂房建设8层(含8层)以上

4.涉及拆除重建的,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限未超过10年(含10年)

5.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情形

十七、企业使用共享仪器奖励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鼓励“三高”企业利用本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对共享服务提供方为“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为服务金额的30%,每家共享服务提供方每年奖励上限100万元。

(二)备注

1.共享仪器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网。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实行优惠收费, 具有法定检测职能的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包括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法定价格或公布价格至少20%;其他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公布价格至少10%

2.提供服务方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每年以服务总金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3.细则文件:《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办事指南

(一)奖补标准

以企业为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年度考评优良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1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备注

1.细则文件:《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科〔2019〕34号)

2.申报时间:每年4月份。

 

《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1.首次备案为市级高企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企的,厦门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2.厦门岛内思明、湖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厦门市一次性奖励10万元,火炬高新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4.2018年1月1日起,高企在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落户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厦门市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

《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遴选办法》

对获评“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企业,获评当年度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2.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

3.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4.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

5.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

6.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2019年厦门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

1.优先给予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到50万

2.优先推荐参加厦门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研修班学习,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3.在厦门市公共服务平台五楼大厅“专精特新”展区展示企业文化及产品

4.作为“重点企业”类型之一,有机会申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扶持资金;

5.参加厦门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义诊:免费为企业“把脉”,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现场答疑解惑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对经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分为专用券和通用劵,小微企业在购买服务时可自主选择签约服务机构,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金额申请“专用券”或“通用券”服务补贴。

1.每家企业年度申领服务补贴券总额不超过30000元。

2.“专用券”根据实际服务合同发生额60%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3.“通用券”采用固定面额以“满减”的形式进行补贴,满减金额按照签约服务机构优惠与服务补贴券1:1进行分担,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服务合同发生额的30%,每笔最高不超过2000元。

高新区政策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

(一)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上市后备企业自股改完成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区级留成比股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报上市办备案,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支持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1.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被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3.自企业上市当年起五年内,给予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实际缴纳个税在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对高管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个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一半。

(三)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企业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展示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千元;在“融资交易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1.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5%的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150万元。

2.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

3.对上一年度获评的A、B两类“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扶持。

1)研发投入补贴。按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给予40%(A类)、20%(B类)的补贴,年度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A类)、200万元(B类),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

2)研发服务奖励。按高新区企业上一年度向研究院(A类)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补贴和奖励的累计额度最高1500万元。

3)已获评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度直接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高新区按上述两项条款中可获得扶持金额的60%给予配套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400万元,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00万元。

4.对当年度获评的“火炬域外研发中心”,给予其在高新区的(母)公司2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两年。

5.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含复核)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高新区重点企业中工资薪金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对于企业聘用的硕士学位或者15万≦上一年工资薪金所得<25、博士学位或者25万≦上一年工资薪金所得<40万的骨干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或3000元租房或者住房补贴,每人扶持期限最高2年。

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3年以内,且不超过30周岁),给予每月最高1000元的生活补贴,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对获评“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自认定年度起,根据平台连续三年内新购买或新租赁服务设备(设施)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30%的设备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使用火炬创新券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

对高新区内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管委会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获评“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30%予以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40万元。

14.(1)对在平台上实现技术交易的企业(买方),给予以下扶持,可同时享受。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合同,给予每个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5%的补贴,单个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补贴累计总额最高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每个项目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总额最高15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合同和成果转化项目,分别给予“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每个合同(项目)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2%的奖励,每个合同(项目)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单家运营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累计总额最高500万元。

15.对企业上一年度成功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冠名“火炬创星荟”并通过评定后,择优按下表给予补贴,单个运营主体每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0万元。

16.支持企业申请和维护发明专利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专利国际申请获得受理,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维持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韩),给予每件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40%的补贴。

17. 培育知识产权优质企业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福建省、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风险预警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每个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金额4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