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厦科联[2018]2号),现开展2018年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经费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依据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厦科联[2018]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服务奖励单位
1.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已经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网,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实行优惠收费的,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具有法定检测职能的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包括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法定价格或公布价格至少20%;其他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公布价格至少10%。
2.服务奖励。提供服务方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每年以服务企业数和服务总金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1)服务本市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服务本市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按服务企业数或服务总金额兑现奖励资金孰低原则进行兑现。
(二)申请使用补助单位
在厦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国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省“百人计划”、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利用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照先付款后补助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100%补助。该补助从人才认定时间计算:国家“国家高层次人才”为5年,省“百人计划”、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为3年,高层次人才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
已享受科创红包补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政策的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差。
三、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