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和《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联〔2010〕30号),现就2013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5月1日—7月31日
二、可享受政策:自认定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认定年度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范围详见《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
四、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