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在引导区内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2012年度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参照2012年度科技部发布的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除按照《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厦高管经〔2005〕9号)(附件1)的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
1、本年度项目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1)无偿资助
——企业成立1年以上,注册资本低不少于3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
——项目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
(2)贷款贴息
——企业成立3年以上,注册资本低不少于3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
——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
2、以下情况的项目不予受理:
——尚在执行高新区创新资金以往项目的企业;
——以往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时间未超过一年;
——以往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三年。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材料
1、《2012年度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申请企业及其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
3、相关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个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以及申报时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2011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5)企业如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复印件。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9)纳税证明(包括国税与地税)。2009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企业,税收计算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0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税收计算时间为企业成立日期至2012年5月31日。
4、《2012年度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申请企业及其项目基本情况表》、《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和相关附件按A4规格按照顺序胶装成一册并盖骑缝章,一式1份。
(二)电子版材料
提交《2012年度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申请企业及其项目基本情况表》、《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不需相关附件,电子邮箱见本指南联系方式,不收自带电子版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报送申报材料(包括书面与电子版材料)
(二)初审及项目实地调研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五)管委会下达项目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拨付经费
四、申报时间
截止至2012年7月25日。
五、注意事项
(一)请企业务必认真核对报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与材料的真实性,由于企业信息的不准确性与材料的不真实性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请企业务必于申报截止日前按照本通知中的联系方式提交书面与电子版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火炬管委会经济发展处 陈群欣
联系地址: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5室
联系电话:5380133
E-mail:hj_cqx@xm.gov.cn
附件1:《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厦高管经〔2005〕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