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2012年厦门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工作安排,拟开展2012年厦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种类
1、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
二、申报奖励范围与条件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必须符合《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由于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及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成就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其中重大工程项目仅授予单位)或个人。
(二)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授予在我市推动和组织优秀科技成果应用实施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三)申报项目的应用时间
申报各类奖项所涉及的项目,其整体技术必须在2011年3月31前已开始应用(其中重大工程类项目必须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通过验收;战略与决策研究类项目提供论文也应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正式发表),食品药品类项目,须取得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号并在市场或医疗机构正式销售使用两年以上(2010年3月31日前),并取得市科技成果登记号;
(四)在近三年来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中,评审组专家建议缓评的项目,如已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项的,如无重大创新和新进展不宜再参加评审,如有创新或新进展欲再次申报的须隔一年;上一年度经市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或项目已经过轮专业评审或第二轮综合评审,要求中途退出当年评审的项目,再次申报同一项目需隔一年。
(五)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项目(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农药、化肥、兽药、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标准等),必须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
(六)申报各奖项所提供的相关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并有效。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候选单位、候选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妥善处理之前,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鼓励项目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