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企〔2014〕100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我市设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旨在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促进企业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有机结合,快速打通融资渠道。为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重点培育的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以及为开拓市场、扩大规模等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获得“2013-2014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且资信评在A(含A+、A、A-)及以上的企业;参加“2014-2015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参与2013年度“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企业。
(三)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贷款用途明确用于企业流动资金使用;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要求贷款用途明确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信托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资金支持对象为获得“2013—2014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和“2014-2015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型企业”认定,且资信评在A(含A+、A、A-)及以上的企业及参与2013年度“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企业。
(二)资金扶持将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每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种贴息方式申报。贴息金额将根据支持重点、企业年度财务情况,以及财政资金额度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2014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2013年已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此次不再予以支持。
1.拟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贴息额度主要根据每个企业的信用评和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年利率6%)测算确定。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A(含A+、A、A-)企业,贴息高比例为30%;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AA(含AA+、AA、AA-)企业,贴息高比例为40%;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AAA(含AAA、AAA-)企业,贴息高比例为50%。每家企业贴息金额高不超过50万元。
2.拟申请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贴息的企业,贴息金额主要按照企业募集资金额的3%确定。每家企业贴息金额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