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2008年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以来,经认定的高企享受所得税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同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科学技术奖时给予优先扶持。为协助企业申报,增强辅导针对性,创业园决定开展2013年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题辅导会,本次辅导会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届时派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3年4月18日(周四)下午2:30-4:30
二、会议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121会议室
三、培训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申报辅导。
联系人:陈红 联系电话:3923826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日期:2013-04-1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